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和繁荣我院科学研究事业,营造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促进学术创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出台《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关于加强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的意见》(下称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旨在倡导实事求是、学风严谨、自主创新的优良学术道德风气,引导师生树立正确的科学观和名利观,反对科学研究中的不端行为。
第三条 本意见适用于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在编的教职员工、本科生以及所有以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四条 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学术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
(二)学术研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关于引证的准则。在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从他人研究成果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三)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参加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依次署名,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共同的约定。任何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研究成果承担相应责任,研究成果主持人应对研究成果负主要责任。
(四)在研究成果创作过程中,研究者在别人指导下完成研究成果,指导者在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的假设、论证工作上或方法论上确有贡献,可以和作者联合署名;如果只是一般的指导工作或建议,不得以作者名义在研究成果上署名。
(五)在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六)对于未经学术界严格论证、鉴定和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得向新闻媒体公布。
(七)在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八)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
第五条 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一)剽窃: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擅自使用在同行评议或其它评审中获得的学术信息。
(二)抄袭: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研究成果,不注明出处,而不同程度地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三)篡改实验数据:故意选择性地忽略实验结果,甚至伪造数据资料,但不包括诚实性错误,或者在解释、判断数据时的诚实性差异。
(四)伪造: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五)虚挂:不是丛书、论文集、编著类等著作所涉及领域的专家,没有切实地承担主编或副主编应做工作的,以某种便利虚挂主编或副主编之名。
(六)私自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或违背原作者意愿,而在别人发表的研究成果中署名,或未经本人同意盗用他人署名。
(七)作弊:将自己署名发表的研究成果,提供给他人以不同形式重新发表。
(八)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九)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加强自律,维护学者和学术尊严
第六条 自律是维护学术道德的基础。科研人员要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在追求真理的过程中,修身正己,自我约束。要具有高度的历史使命感、政治责任感和社会正义感,勇于承担学术责任和学术义务,努力做学术道德和良好学风的维护者、践行者和弘扬者。
第七条 实事求是、严谨治学。要忠于真理、探求真知,反对投机取巧、弄虚作假;要自觉遵守学术规范,潜心研究,努力铸造学术精品,反对粗制滥造、低水平重复;要正确对待学术荣誉,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反对抄袭剽窃、哗众取宠。
第八条 正确行使学术权力。在各种学术评价活动中,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扬学术民主,客观公正、不循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杜绝权学、钱学交易等腐败行为。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积极扶持青年科研工作者。
第九条 积极开展学术批评。健康的学术批评是净化学术空气、促进学术交流的重要手段。要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勇于开展实事求是的学术批评与自我批评。鼓励不同学术观点的讨论和争鸣。
第四章 学院职责
第十条 学院在营造学术道德氛围、维护学术规范方面履行下列职责,行使相应权力:
(一)制定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政策,对全院师生进行学术道德、规范宣传教育。
(二)在教师聘用、职务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认真审核有关人员遵守学术规范的情况。
(三)由院学术委员会受理学术规范争议问题,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既定程序进行调查,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科研处负责学术规范具体事务,设立学术问题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一般不受理匿名举报。
第五章 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任何人都有义务向院学术委员会举报。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在接到实名举报后30日内,应当指派两名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分别向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所在部门了解情况,同时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和申辩,然后向院学术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院学术委员会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以简单多数方式投票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立项调查。
第十三条 对已启动调查程序的举报,必须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如有可能,也应及时书面通知举报人,并要求举报人向院方提供详细说明和相关证据。院学术委员会应责成相关部门于60日内,在有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部门必须及时向院学术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就所举报的问题做出明确答复,报告的结论应是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的结果。必要时,院学术委员会应聘请院外专家进行独立调查。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成员,涉及学术道德、规范问题,或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理由,均须回避,退出调查。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在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对部门意见进行审议,做出明确结论及相应的处理建议,并将审议结论及处理建议书面通知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学院有关职能部门根据院学术委员会的处理建议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务会议决定。若被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在接到有关书面通知60日内,应向做出处理意见的机构提出复议要求和复议理由。做出原处理决定的机构应于60日内经过重新调查之后作出处理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复议决定是院内的最终决定。
在院务会议作出处理决定之前,除非必要时举行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内,所有人员不得泄漏调查和处理情况。
经调查,确认举报不实的,被举报人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院学术委员会有维护当事人名誉和权益的义务。对于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的院内举报人,学院将严肃处理。学院保留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学院和被举报人利益的权利。
第六章 惩戒标准
第十七条 依据有关规定的程序,经查实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院内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或专利权的人员,学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学术处分和行政处分;引起法律事端并进入法律程序的,学院将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二)对于违反本意见中有关学术规范但未构成违法行为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撤销学术职务、取消相关资格等学术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意见中有关学术规范人员的处分期限应在处分决定书中予以明确,另在其处分期内所有的其它奖励与晋升,实行一票否决制。处分期限届满后,被处分人可向院学术委员会申请终止处分。院学术委员会经过审查,确认被处分人在受处分期间对原错误行为有深刻认识,未发现有新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应作出终止原处分的建议,并上报院务会议决定。
表现较好的被处分人员,可以申请提前终止处分。
在处分期限内继续违反有关规定的人员,将在本意见出示的惩戒标准内从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意见将根据学院科研事业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
第二十条 本意见的解释权属于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暂行办法》{绍学院元培〔2006〕169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