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实验室(基地)是代表学院硬件水平、教学科研水平、培养人才质量的重要平台,是显示学院办学实力的重要窗口。学院将有重点有步骤地建设一批院级重点实验室,以改善教师科研基础条件,培育高层次科研平台,逐步构建与学院办学定位和学科特色相匹配的科研平台体系。为规范和加强院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结合学院学科建设与发展、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级重点实验室是学院实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院为适应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应用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院级重点实验室以支撑学科建设与发展、提升学术水平为主要目标,通过整合和优化现有研究基础,为教师进行学术活动创造必要的、共性的科研实验条件。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是学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分院应将其列入重点建设和发展的范畴。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遵循“边建设、边运行、边开放”的原则,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科研与对外合作处是学院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和组织实施院级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制定院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
(二)制定学院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年度预算,做好院级重点实验室的立项工作。
(三)宏观指导院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
(四)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组织做好重点实验室验收与评估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各分院是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依托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重点实验室的直接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学院有关院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院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院级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
(三)负责推荐院级重点实验室及其主任。
(四)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学院主管部门做好对重点实验室的验收与评估等工作。
(五)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学院主管部门,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的立项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计划实施、验收、调整等。
第十条 院级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所属学科一般应为院级重点学科及以上,或具有承担国家、省部级科研任务的能力,实验室近三年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2项,并符合学院学科建设发展规划。
(二)建设目标明确,具有一定特色。具备承担相应科研任务或工程项目,进行跨学科综合研究和培养较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够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三)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良好的团结协作、较强的管理能力的领导班子;具有一支精干的、以中青年骨干力量为主体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有良好的实验研究、科研和学术氛围。
(四)具有一定面积的专用场所、一定学术研究基础、较为清晰的学术研究方向。
(五)已初步建立较为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符合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分院,可根据有关要求,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附件1)。
第十二条 科研与对外合作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论证,并提出意见。通过评审的项目,经学院学术委员会批准后予以立项。
第十三条 相关分院应根据《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的要求扎实做好被学院立项的院级重点实验室项目的建设工作。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具有先进水平的仪器、设备、软件以及实验用房装修改造等。设备采购、设施与环境改造应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期间,项目负责人根据《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组织建设,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汇报年度工作进展,以作为评价建设项目、拨付年度建设经费、运行经费和验收的依据。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建设期间,如需对研究方向、任务与目标或建设内容作重大调整,须报学院审批。
第十七条 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建设投入5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议一年内完成建设。建成后,分院应提交《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申请书》(附件2),申请验收,科研与对外合作处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验收专家组按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以及验收表,听取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进行实地考察,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目标、水平、可持续发展、实验条件、科研及人才培养能力、建设经费使用和仪器配备以及开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专家组意见。
第十九条 为增强实验室的自我造血能力,积极拓展服务地方的领域,学院鼓励各分院积极开展校企共建实验室,学院将给与必要的配套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变更与调整
第二十条 根据学院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学院可调整实验室的布局及结构,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消等。
第二十一条 学院每年安排一定预算经费支持已通过验收的院级重点实验室购置或更新设备。科研与对外合作处对购置或更新设备的申请组织论证,报学院审批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实验室相关学科专家论证后,报科研与对外合作处审核,由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的任职条件是:
1. 有较高的学术能力;
2. 有较好的组织协调和领导能力;
3. 有较强的服务意识。
第二十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等。
第二十七条 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少量固定人员以学术骨干为主,其他研究人员数量由实验室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争取到课题的实际情况自主聘任。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由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技术成果转让、奖励申报。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与维护,重视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存档工作。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条 依托单位参照《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重点实验室绩效考核表》(附件3),对院级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将考核结果提交科研与对外合作处进行备案。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科研与对外合作处定期组织专家对院级重点实验室进行周期性评估。
第三十二条 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对被评估为优秀并符合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的实验室,优先推荐申报市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对评估不达标、不符合学科发展要求的重点实验室,应予以整顿或取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科研与对外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
2.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申请书
3.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重点实验室绩效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