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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重点业绩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中“应用与采纳”相关条款实施的补充说明(绍学院元培[2023]127号)

2024年10月30日 08:53  点击:[]

为鼓励我院广大教工积极参与国家地方重大现实问题研究,服务党委政府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推进研究成果转化,根据《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重点业绩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绍学院元培[2022]37号),对批示类和采纳类等决策咨询类研究成果进行业绩的定量认定。为确保认定工作公正、客观和规范,现对批示类和采纳类等决策咨询类研究成果认定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批示类决策咨询研究成果认定细则:

(一)按照批示人批示时的行政级别确认相应的等级,行政级别认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关于领导职务(不包括非领导职务)相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人提供的佐证材料中没有清晰报送成果渠道的,不予认定。

(三)如批示人的批注为“参考”“批转由某某同志研究” 等倾向性明显的用语,可按相应级别认定标准认定。

第二条 采纳类决策咨询研究成果认定细则:

(一)申请人提供的佐证材料中须有相关部门公章,否则不予认定。

(二)成果采纳部门的职责与该成果须有关联性,否则不予认定。

(三)受政协等有关部门委托对某项提案或专门事项开展研究,不归类为采纳类决策咨询成果。

(四)申请人提供的佐证材料中,采纳类成果在提交认定申请时,应提供一个相对完善的证据链,以说明成果报送的合理流程,否则不予认定。待佐证材料完整时,可再次提出认定申请。

第三条 决策咨询类研究成果须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批示类成果应提供领导批示原件或复印件或拍照。采纳类决策成果应提供采纳证明、邀请函、活动现场照片、来往邮件或参与经历证明等过程性资料,成果原件,党政部门发布的文件等。如研究成果涉密,须提供批示或采纳单位证明或其它有关佐证材料。

第四条 由分院(部处)初审本部门教师提交的决策咨询的研究成果及相关证明材料,科研与对外合作处按照本意见进行最终认定。

第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者,经学院学术道德委员会或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后,收回相应科研奖励及相关津贴,依照《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绍学院元培[2021]71号按学术不端行为处理。

第六条 本意见作为《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重点业绩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中“应用与采纳”相关条款的补充,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下一条:《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教师赴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挂职服务实施办法》绍学院元培〔202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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