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院、部门: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征集科技创新标志性成果的通知》要求,今年第三季度的科技创新标志性成果征集工作开始。请各分院、部门征集并上报近一两年内的标志性成果。在遴选标志性成果过程中,请注意对标技术标准、产品标准、产业标准,把真正创新性强、引领性强、应用效果突出,解决产业、技术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的成果挖掘出来。
如果有相关成果上报,请填写《标志性成果情况汇总表》,于9月13日前发送电子稿至科研与对外合作处。联系人:陆唯,电话:88347834。
科研与对外合作处
2020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