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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绍学院元培﹝2017﹞225号)

2018年01月03日 16:12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学科交叉优势,规范和加强学校研究中心的设置和管理,整合学校科研力量,推进学校跨学科研究、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中心以有利于推进学科交叉、凝练学术方向,有利于汇聚学术人才、推动学术交流,有利于开展社会协作、提供社会服务为设立目标,在保证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同步协调发展的同时,优先考虑组建社会发展急需的研究中心。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研究中心是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正式批准成立,设立在相关分院(部门)或跨学科成立的研究中心。

第四条 院级研究中心系指在院内不脱离本职工作的无独立法人单位的研究机构,负责人不定行政级别,业务上受科研与对外合作处指导。研究中心必须认真执行学院关于科研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申请成立研究中心需具备的条件:

1.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研究目标;有较强的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能力;有明确的分院(部门)、学科依托,在某些研究方向上具有较好基础或特色。

2.团队应有6人以上核心成员,队伍职称、年龄结构合理,要有1名成员为科研联络人,处理日常事务。中心主任应拥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3.团队应有一定的学术积累,近三年承担厅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至少1项;或获得市级以上科研奖项至少1项;或发表核心期刊以上论文至少2篇;或年均到账经费理工类不少于10万,人文社科类不少于5万;或获得发明专利至少2项;或出版专著1部。

第六条 申报程序

1.申请设立研究中心的,需填写《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研究中心申请登记表》(附件1),经所在分院(部门)讨论并签署意见后,连同成果复印件(一式两份)报院科研与对外合作处;

2.科研与对外合作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组织论证,提出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3.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后,由学院发文宣布成立,同时给予1万元启动经费,用于组织开展学术活动。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主要职责

研究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开展课题研讨,举办、承办学术会议,组织和参加国内外高水平学术会议,开展对外科技咨询、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学科建设,促进学科交叉,培养学术团队,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

第八条 管理机制

1.各中心主任是研究中心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依据研究中心的管理制度与办法,组织实施运行与建设工作,保证研究中心规范化、有序化运作。

2.科研与对外合作处是研究中心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对机构的科研规划、建设发展进行考核和评估。各所在分院(部门)负责演技中心的监督管理。

3.研究中心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中心名称、负责人等重大变更事项需征得所在分院(部门)同意后报科研与对外合作处,经批准后发文公布;研究方向、主要人员等方面进行调整或聘用校外人员为兼职研究人员,需征得所在分院(部门)同意后报科研与对外合作处备案。

4.研究中心因开展活动确需刻制印章的,印章由科研与对外合作处报请院长办公室审批后统一制作并登记备案。对外签订科技合作项目按照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审核对外使用中心印章引起纠纷或造成损失的,由有关当事人及该中心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成果管理

研究中心成员的智力劳动成果的生成、知识产权的认定和归属等依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和知识产权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条 研究中心建设周期为三年,实行周期考核制度。各研究中心须于每年1231日前,向科研与对外合作处报送本年度工作的书面总结。第三年进行周期验收,提交《绍兴文理学院元培研究中心周期验收总结报告》(附件2)。周期总结报告经所在分院(部门)审核无误后报学院科研与对外合作处进行周期验收。

第十一条 研究中心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在三年建设期内开展学术活动不少于12次,同时至少满足以下任意三个条件者,考核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1.成员以负责人、学院以第一承担单位主持省级以上课题1项或厅市级3项;

2.成员以第一完成人,学院为第一单位获得厅市级及以上奖项1项;

3.半数以上成员以第一作者在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

4.到校横向经费:理工类不少于20万元,人文社科类不少于10万元;

5.获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2项;

6.出版专著不少于1部。

第十二条 考核奖惩

研究中心实施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与激励机制。由学院科研工作委员会组织验收评估,验收“合格”的研究中心给予3万的建设经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研究中心,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不通过的予以撤销。

研究中心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予以撤销:

1.违反学院管理制度和国家相关政策,给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或给学校资产带来重大损失的,在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的同时,经学院研究后予以撤销。

2.研究中心批准设立后,两年内没有正常开展学术活动或拒绝接受考核评估的,经学院研究后予以撤销。

3.研究中心建设任务已完成,研究中心或其依托单位提出撤销申请,经学院研究同意后予以撤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研究中心的资助经费用于学术活动,经费使用严格执行学院的财务管理制度。研究中心主任为经费使用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2017年第24次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本办法由科研与对外合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1: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研究中心申请登记表

附件2:绍兴文理学院元培研究中心验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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