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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绍学院元培〔2017〕270号)

2018年01月03日 16:22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率,全面提升我院科研竞争力和社会服务能力,根据(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1621号)、《关于明确省级社科经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教20163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院级科研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我院通过承担国家或地方政府常设的计划项目或者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以市场委托方式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专业研究机构等取得的各类项目经费。

院级科研经费包括学院配套的科研项目经费,院级科研项目、重点学科、研究中心、创新团队等资助经费,以及科研启动经费、科技人员挂职经费等。

第三条 各级各类科研经费,均实行专科专用,并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第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来源应当合法,其中横向科研项目应当由学院与委托方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合同,合同签订须按《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绍学院元培〔201722号 )规定执行,禁止通过设立虚假项目取得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院高度重视科研经费管理,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学院法定代表人对本学院科研经费管理负总责,学院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领导对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科研、财务、审计和资产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使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项目负责人负责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一)科研与对外合作处负责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经费使用的审批、监督工作,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制订和完善校内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及运行流程,协助项目负责人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预算,加强科研项目的核算,确保核算内容和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加强财务监督,提供全过程服务。严格把好科研经费支出报销关,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三)审计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承担相应的审计管理责任。

(四)资产管理处负责对项目经费购买仪器设备等事宜进行审核。

(五)招投标与采购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组织已审核仪器设备、政府采购等事宜的采购,并承担相应的采购管理责任。

(六)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科研经费使用必依法依规,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用于国家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项目负责人应对所承担项目的经费使用和管理负主要责任,须自觉接受各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在财务管理制度允许范围内,按照相关报销程序,支配经费的使用。

经费一次性支出在1万元以下:项目组成员经费报销由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学院科研管理部门人员签字;项目负责人经费报销,还须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加签后方可报销。

经费一次性支出在1万元(含)以上、2万元以下的,还须学院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经费一次性支出在2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还须分管科研和财务院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经费一次性支出在5万元(含)以上的,还须院长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三章 到款管理

第七条 科研经费到学院后,由计划财务处按规定出具票据。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类横向项目,由计划财务处按国家税法规定代扣相关税费后直接开具票据。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符合免税条件的横向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先到科研与对外合作处进行技术合同认定和税务代理,再到计划财务处开具发票。

第八条 科研经费到院后,项目负责人应以合同(或任务书)为依据,科学合理地编制经费预算并填报《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表》,报科研管理部门初审。初审通过后,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制作《科研经费使用本》,并报计划财务处审核。

《科研经费使用本》由项目负责人持有。项目因研究工作需要,确需分列经费本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分列。

第四章 支出预算

第九条 科研经费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科研经费支出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资料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四)数据采集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对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活动中无法取得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情况下,可按实际发生额在数据采集费中予以报销。

(五)测试化验加工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六)燃料动力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七)会议/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由项目负责人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国家科研项目按国家规定比例执行。

(八)印刷出版/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在项目研究开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出版费、通讯费、网络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劳务性费用。横向项目,研发团队可按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获得劳务费。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科研人员据实编制,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专家咨询费: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及参与项目验收(鉴定、评审)等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和有关规定标准编制,不得支付给参与该项目研究及履行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十一)对外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科研项目部分研究开发、实验等工作的费用。对外协作费可以转入协作方,但比例不得超过总经费的30%(“973”、“863”、省部级等以上重大项目和横向项目除外)。经费转拨须提供协作合同书,并经学院科研与对外合作处、财务部门审批,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外拨经费可计入学院的科研经费,但不计入科研工作量。

纵向科研项目合同中约定需要转拨到合作单位的科研经费,学校不给予配套;如配套后再转拨到协作单位的科研经费项目,将按规定扣除相应配套金额。按合同规定,纵向科研项目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或因非现在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的技术难题而中止项目研究的,项目负责人负责退还全部配套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的转拨经费原则上应在委托方要求或合同中事先约定。不得借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无关联的单位。若横向项目合同中止、并需退款的,须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已计提的管理费和缴纳的相关税费不再退还。

(十二)业务招待费: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一定标准的业务招待费用,只可在横向经费和学院配套经费中按合同约定开支,具体开支要符合学院公务接待有关管理规定。

(十三)其他费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必要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是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一条  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和激励费等。

间接费用按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200万元以下部分不超过25%2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20%500万元(含)以上部分不超过15%;社会科学、软科学、自然科学基金和软件类项目的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30%核定。国家科研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执行。

(一)管理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使用学院现有仪器设备、房屋和日常水、电、气、暖消耗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学院按一定比例或金额提取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对管理费提取有明确规定的,则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纵向科研项目管理费按项目到院科研经费总额提取:理工农医类项目按5%提取,社会科学、软科学、自然科学基金和软件类项目按3%提取;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费按项目到院科研经费总额的3%提取。

(二)激励费:用于科研人员的激励费用,纵向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成员实际贡献大小确定发放标准。横向项目,研发团队可按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获得激励费。激励费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实行有别于财政拨款科研项目管理方式,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合同无明确约定的横向经费,则按本办法进行预算、列支。经费报销按照学校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院级科研项目经费、学院配套项目经费和科研启动经费等院级科研经费按照直接费用预算、列支。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支出按《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五章 预算调整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支出严格按预算执行,经费预算有以下情况需要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上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一)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经费预算总额。

(二)原经费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

第十六条 项目的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剂,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要调剂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一)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印刷出版/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的预算需要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院科研与对外合作处审批确认。

(二)设备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的支出预算可以调减,不得调增。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则需经过上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章 结算管理

第十七条  对需要进行项目验收或财务结算的科研项目,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财务部清理账目,结清应收应付款。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年度剩余资金在项目实施计划期间可继续使用。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由学校及项目负责人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应在两年内使用完毕,若国家有关部门有明确规定的延期使用规定的,则从其规定。两年以后仍有剩余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回。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科研启动经费一般应在三年内使用,ABC类高层次人才的科研启动费可以放宽至四年,若到期未使用完,由学院科研与对外合作处负责收回。

横向科研项目在结题后的结余经费,应在结题后三年内使用完毕。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711日以后立项的科研项目的经费,以及此前立项且尚在合同期内在研的科研项目的剩余经费。重点创新团队,以及重点实验室、重点基地等创新平台,其经费使用若另有具体规定,则依据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若有与上级相关文件制度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制度为准。原《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绍学院元培(2014135号)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科研与对外合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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