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高效地使用与管理好学院科研经费,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21号)、《关于明确省级社科经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教〔2016〕38号)、《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绍学院元培〔2017〕27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经费范围
(一)纵向科研经费:包括科技类项目、自然基金项目、社科联项目及规划办项目的经费和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创新团队及创新平台的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包括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以及各党派、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等非政府机构委托的科研经费。
(三)院级科研经费:包括学院配套的科研项目经费,院级科研项目、重点学科、研究中心、创新团队等资助经费,以及科研启动经费、科技人员挂职经费等经费。
二、设备购置费
设备购置费指专用设备(含软件)、家具设备的购置费用,原则上应有政府采购预算。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如需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应注明“科研仪器设备”,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方可采购。用科研经费采购的设备须纳入学院资产管理,在报销时须附设备增资单。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涉及经费范围:全部科研经费均可报销。
三、材料费
材料费指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费用。材料费用与科研项目的相关性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在报销时须附开票系统打印出的税务局监制的销货清单,并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办公用纸需在市财政局公布的定点单位购买。
科研材料采购参照学院相关采购管理办法执行,所有采购的材料均需进行出入库登记管理。
涉及经费范围:全部科研经费均可报销。
四、测试化验加工费
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及院内相关业务部门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在报销时须附测试加工合同。
涉及经费范围:全部科研经费均可报销。
五、燃料动力费
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
涉及经费范围:全部科研经费均可报销。
六、差旅费
(一)出差费指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交通费、住宿费等出差费用。开支标准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在预算额度内报销。
可报销人员范围仅限项目组人员。正高职称的教职工在科研经费中报销出差费用,参照校级领导标准执行;如有参与项目研究的学生出差,报销时须附学生的信息清单,注明班级、目的地、报销金额,学生不享受出差补贴。
涉及经费范围:全部科研经费均可报销。
(二)车辆租赁费指开展科研活动时发生的车辆租赁费用,报销时须附学院公布定点单位的租赁合同,在预算额度内报销。
涉及经费范围:全部科研经费均可报销。
(三)出租车费用仅限绍兴市内的出租车费用,报销时应写明目的地及事由,在预算额度内报销,从紧控制。
涉及经费范围:全部科研经费均可报销。
(四)车辆使用费指车辆的加油费、过路费。纵向科研经费中列支的车辆使用费在调研差旅费预算内开支,需按出差要求填报出差审批单和差旅费报销单,并附上出差日期的过路费票据。横向科研经费中列支的车辆使用费,有过路费票据的,需按出差要求填报出差审批单和差旅费报销单,在调研差旅费预算内开支;无过路费票据的,需填写横向科研汽油费报销清单,在交通燃料费中开支。加油费据实报销,充值发票不得报销。
涉及经费范围: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在项目预算额度内列支。学院配套项目经费、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科研启动经费、科技人员挂职经费不列支此类费用。
七、会议费
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食宿等费用。举办会议前,会议组织单位须向科研与对外合作处提出会议申请并编制经费预算。财政国库支付项目需要在立项时明确会议费的预算额。会议费上限标准为800元/人·天。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中列支。
涉及经费范围:院级科研经费不列支此类费用。
八、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合作协作费包括支付给国际国内合作协作单位的费用、出国交流费用及外国专家来院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合作费视预算情况列支,报销时须需附协作合同。出国交流经费需在项目立项时的计划或合同中有预算,按预算额度执行并按学院因公出国的流程审批、管理。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安排情况列支。
涉及经费范围:全部科研经费均可报销。
九、印刷出版/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出版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在相关科研经费均可报销。图书资料费报销须附购置清单。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创新团队、创新平台经费中列支的图书资料费须纳入学院图书资产管理,报销时须附图书增资单。
通讯费、网络通讯费,主要列支项目组人员的通讯费、网络通讯费,在预算额度内列支,充值发票不得报销。
涉及经费范围:全部科研经费均可列支出版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院级科研项目经费不列支通讯费用,科研启动经费、科技人员挂职经费经科研管理部门核定后可部分列支。
十、劳务费
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纵向科研项目的劳务费按预算安排列支,横向科研项目研发团队可按合同约定获得劳务报酬。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城镇以上单位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执行。劳务费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涉及经费范围:纵向科研经费预算安排情况列支,院级科研经费不得列支此费用。
十一、专家咨询费
专家咨询费指在课题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
咨询费按以下标准(税后)执行:(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3000元;(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5000元。
涉及经费范围:全部科研经费均可报销。
十二、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包括餐费、本地住宿费,在预算额度内报销。礼品、购物卡、生活用品等费用等不得报销。业务招待费报销按《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
涉及经费范围:横向科研经费可列支。
十三、激励费
激励费指用于激励科研人员的费用,在对科研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实绩发放。激励费比例按上级规定执行经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审定后,从间接费中支取。
激励费通过学院“其他收入发放系统”发放,不纳入学院绩效工资总额。激励费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涉及经费范围:纵向、横向科研经费可列支。
十四、经费本
科研项目经费本须明确使用年限、预算额度、项目组人员及相关经费管理主要内容,分列注明各项使用额度,租车费、车辆使用费、劳务费、业务招待费、激励费等应单独注明。经费本种类按经费范围中列支的项目分类注明。
十五、经费报销
科研经费报销须至少三人签字,即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经办人和证明人必须在每一张发票上签字,审批人可在报销单总签。报销时须写明用途,项目负责人须保证经费支出的真实性,控制经费使用进程,不得超支。
科研经费报销程序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审批权限为: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全部经费的支出审批。
部门负责人:负责项目负责人经办经费的支出审批。
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纵向科研经费、学院配套的科研项目经费,院级科研项目、重点学科、研究中心、创新团队等资助经费,以及科研启动经费、科技人员挂职经费等全部经费的支出审批。
分管科研和财务院领导:负责一次性经费支出在2万元(含)以上有关科研经费的支出审批。
学院院长:负责一次性经费支出在5万元(含)以上有关科研经费的支出审批。
十六、经费可列支的项目与财务经济科目对应情况
设备费:专用设备购置费、办公设备购置费;
材料费:专用材料费;
测试化验加工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
燃料动力费:专用材料费;
差旅费:差旅费、其他交通费(燃料费、过路过桥费、车辆租用费);
会议费:会议费;
国际合作交流费:因公出国(境)费用、业务招待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印刷费、图书资料费、通信费、网络通讯费、网络建设与维护费、委托业务费;
劳务费:劳务费;
专家咨询费:劳务费;
激励费:劳务费;
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
数据采集费:差旅费、劳务费;
其他费用:办公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
十七、科研经费科目调整规定
(一)科研经费支出严格按预算执行,经费预算有以下情况需要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上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1.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经费预算总额。
2.原经费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
(二)直接费用
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剂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1.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印刷出版/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的预算需要调剂,由项目负责人申请,经学院科研管理审批同意。
2.设备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的支出预算可以调减,不得调增。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需经上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三)间接费用
管理费、激励费等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十八、本实施细则若有与上级相关管理办法不相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本实施细则由院计划财务处商同科研与对外合作处负责解释。
二十、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