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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绍学院元培〔2018〕100号)

2018年07月16日 16:33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造活力,规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发〔201616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教技厅函〔2017139号),以及《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浙科发政〔201777号)相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范科技成果的权利归属、商业推广、技术转让、授权及权益收入分配等,适用于学院教职工职务行为所做出的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指对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学院科技人员面向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横向科技合作,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全部纳入本实施办法管理。

第四条 学院鼓励对拥有的知识产权和从国家、省部委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中获得的专有技术进行成果转移转化(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成果除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应维护国家和学院利益,协调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五条 科技与地方合作处负责科技成果的申报登记和认定,确认成果的权属,学院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行统筹管理。

第二章 转移转化方式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学院成果转移转化部门实施成果转移转化;

(二)经学院授权成果持有人自行实施成果转移转化;

(三)经学院授权成果持有人委托第三方实施成果转移转化;

(四)联合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横向科技合作;

(五)经学院授权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第三章 收益分配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收益是指:成果转移转化所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利润分成(或收入提成)、作价入股的股权收益及其他与成果转移转化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八条 在收益分配上,学院充分保障成果完成人(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学院、成果完成人(持有人)等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各方利益。

第九条 根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不同形式和方式,净收益按如下办法进行分配:

(一)成果转移转化可以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也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协议定价的,应在有不少于5日的院内公示时间。

(二)职务科技成果由成果持有人实施转移转化的,将转移转化收益的90%奖励给成果持有人(项目组);科技成果2年内未转化的,将转移转化收益的80%奖励给成果持有人(项目组);其余部分归学院留取。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在项目组内部各成员之间的分配,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参加人员的实际贡献,在其内部协商决定。

(三)学院科技人员开展横向科研合作活动获得的经费收入,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支出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合同或协议无明确要求或约定的,可按照学院制定的经费管理办法规范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四)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的,成果持有人(项目组)可享有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80%的股份;其余20%股份归学院。学院和成果持有人作为技术入股的,仅参与股份分红。

(五)学院留取的各类转移转化收益按如下比例分配:学院占60%,纳入学院事业收入;成果持有人(项目组)所在部门占15%,用于该成果转移转化中的工作绩效支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部门占25%,用于奖励承担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的,学院的20%股份分红收益统一纳入学院事业收入管理。

(六)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奖励和报酬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对外合作,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鼓励我院科技人员创办企业,经学院批准,科技人员可以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创业活动,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十二条 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后,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鼓励科技人员公益性兼职,积极参与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学普及、法律援助和学术组织等活动。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兼职及取酬,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于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并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学院将予以奖励。同时,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岗位聘任时对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员的工作量和成果予以认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未经学院书面授权同意,部门或个人擅自实施或者变相与他人合作实施学院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属于违法行为。学院将通过相关途径主张权利,收回其既得利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学院将根据不同情况,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并追究相关责任。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定,侵犯学院知识产权,擅自对外转移转化或者变相转化职务科技成果;

(二)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并阻碍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三)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转移转化收入不入学院统一账户;

(四)除所签订合同条款约定外,私自向受让方索取或接受现金和其他物品;

(五)除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学院声誉和权益;

(六)未经许可,向成果受让方提供超出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

(七)科技人员故意夸大技术成熟度和技术水平,或提供虚假技术资料,引起合作纠纷;

(八)科技人员提供非专有技术,造成知识产权纠纷;

(九)学院各类人员造成学院职务科技成果流失。

(十)其它违反法律或违反学院有关规定,给学院造成声誉或经济损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2018年第17次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科研与对外合作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专利管理暂行办法(绍学院元培〔2018〕101号) 下一条: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科研业绩量化管理办法(试行)(绍学院元培〔20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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