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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专利管理暂行办法(绍学院元培〔2018〕101号)

2018年07月16日 16:35  点击:[]

第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学院教职员工结合学科研究方向发明创造,加强学校专利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  专利权归属

第二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判定职务发明创造或非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是我院教职工(含柔性引进员工)在承担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安排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1. 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含指导学生作出的发明创造);2. 履行学院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 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学院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学院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除上述情况之外的,属于非职务发明。

第三条 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专利权被授予后归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所有。未经学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许可和转让。

第四条 利用我院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学院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 学院与外单位协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及专利权的归属,按双方协议的规定办理。

第三  专利申请

第六条 任何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人应对申请项目进行详细的文献检索,就其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作出判断,并对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作预测分析。

第七条 拟申请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必须按照学院招投标确定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自己完成国家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交国家相关受理部门,并填写《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专利申请登记表》(下称《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交由科研与对外合作处,经科研与对外合作处审核同意后方可申请。

第八条 若为我院与其他申请人(单位)共同申请的专利,除上述程序外,须提交包含专利申请人(单位)间的有关专利归属、申请费用分担、权益分配等内容的书面协议。

第九条 发明人(设计人)应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通知书十天内,将受理通知书原件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全套技术材料复印件报送学院科研与对外合作处登记;专利申请撤回或被驳回的,应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决定通知书后十天内,将该通知书原件报送学院科研与对外合作处存档。

第十条 发明人(设计人)应积极关注专利申报后的授权信息,在国家专利局颁发专利授权证书后的三十日内,将授权专利证书原件递交至学院科研与对外合作处存档。

第四 专利的维持

第十一条 专利的维持,是指专利授权后为维持专利权有效而每年向国家支付年费的工作。为促进专利的转化,使其产生经济效益,本办法只交纳享受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减(缓)免后的第一至三年的年费。

第五  专利资助专项基金

第十二条 学院设立专利资助专项基金,用于资助我院作为第一专利权人的专利申请、审查、登记、代理和维持等项目的开支,用于知识产权管理、培训等费用。

第十三条 专利资助专项基金费用的来源:1.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为专利权人的专利补助经费;2.学院的专项拨款;3.本院持有的专利在本院或外单位许可实施、转让收益的提成。

第六  专利申请、维持的资助

第十四条 本办法资助的是在享受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减(缓)免优惠政策后的相关费用,只针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和维持。

第十五条 资助内容:

(一)专利申请的代理费资助。代理费为指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完成相关专利申请法律文件、提交等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凭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有效发票申请全额资助。

(二)申请费、维持费、实质审查费、复审费、专利权登记费实行全额资助。

(三)授权专利年费的资助。为促进专利的转化,使其产生经济效益,本办法只交纳享受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减(缓)免后的第一至三年的年费。

第七 专利的转让与实施

第十六条 专利申请人和发明人(设计人)都有将专利向市场推广和转让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专利的应用价值和转让方式,应在专利申请人与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由学院科研与对外合作处审查、分管院长批准,并由科研与对外合作处推荐法定评估机构,对专利权进行无形资产评估。与专利权受让方的谈判由学院科研与对外合作处成员、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及其所在部门负责人参加,并根据情况聘请法律、经济方面的顾问。

第十八条 专利许可实施合同,要明确专利的名称、实施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及支付时间、保密、后续开发、违约责任和仲裁等主要条款,对价款较大的合同要办理合同登记和必要的公证。

第十九条 专利许可实施合同签订后交学院科研与对外合作处审核备案, 转移转化收益按《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试行)》(绍学院发[2018]100号)执行

第八 专利奖惩

第二十条 我院在职、退休教职工、柔性引进员工获得的授权职务发明类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按照《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科研业绩量化管理办法(试行)》(绍学院发[2018]2号)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与学院在读学生合作获得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若学生和导师分别为第一、二发明人,本院为唯一授权单位的,则以导师为第一发明人,按照《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科研业绩量化管理办法(试行)》(绍学院发[2018]2号)实施奖励。

第二十二条 申请的专利如不是由发明人作出的,一经查实将按学术不端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应用和转让。否则,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 其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2018年第17次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专利管理办法》(绍学院发〔2010147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科研与对外合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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