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对外合作是提高学院办学实力的重要途径。为规范学院对外合作行为,维护学院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与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机构、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科研、技术服务、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地方合作”)。
第二章 机 构
第三条 为使对外合作工作真正贯彻落实,抓出实效,学院成立对外合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分管院领导担任执行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分院院长组成。对外合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确立学院对外合作的指导思想、方式及步骤;
(二)领导、组织学院对外合作的实施,审批重大地方合作项目;
(三)建立、完善对外合作的相关制度、机制,加大宣传力度。
第四条 对外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研与对外合作处,负责对地方合作项目的统筹协调和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协调学院层面重大地方合作项目的运作、协议签署及管理;
(二)负责全院地方合作项目的合同管理及统计、总结等工作;
(三)负责协调院内合作部门与合作单位的关系;
(四)负责院内合作部门工作的考核、评价,检查履约实施情况;
(五)负责地方合作工作经费的管理;
(六)负责对外合作中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学院各分院(申报部门)作为运作单位,确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对外合作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员工积极性,努力挖掘人力资源优势,联系更多更好的单位来学院开展合作;
(二)对合作单位的信誉与实力做详细的调研,并将调研报告送交科研与对外合作处审核,必要时会同科研与对外合作处赴合作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论证,提出立项申请;
(三)起草地方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承诺超过学院规定的条件;
(四)地方合作协议签署后,具体负责该合作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并确定项目联系人,及时向科研与对外合作处反馈项目进展情况;
(五)配合科研与对外合作处做好对地方合作项目的年度评价和验收工作。
第三章 合作条件与合作模式
第六条 合作单位一般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和积极性。
第七条 合作项目应有助于提升学院的科研、教学和人才培养水平,带动学院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院发展需要。
第八条 不宜引进的地方合作项目包括:
(一)拟引进的地方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或技术;
(二)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
(三)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项目;
(四)存在明显分歧、争议较大。且具有一定的风险隐患项目。
第九条 合作包括共建科研机构、产业学院、特色班、培训班;共建院外实习基地、培训基地等模式。
第四章 合作协议签署
第十条 科研与对外合作处负责协调学院层面重大地方合作项目的运作、管理和地方合作协议的起草、签署、推进、管理。地方合作协议经学院法律顾问审查后,提交学院分管领导和学院对外合作领导小组审批,经学院讨论通过,再正式签署合作协议。
未经学院授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院或本部门的名义或利用学院资源对外签署各类合作协议。
第十一条 学院职能部门、各分院如需开展地方合作,必须事先征得学院同意并取得学院授权。在与院外单位或个人达成合作意向并共同商洽拟定待签合作协议后,填写《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地方合作申报审批表》,附待签合作协议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报到科研与对外合作处。由科研与对外合作处协调院内相关部门和法律顾问审查,提交分管领导和学院对外合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再通知申报单位开展正式合作协议签署等具体运作。
第十二条 对于本办法涉及到的所有地方合作项目,学院参与合作的单位均须在合作协议正式签署后7天内,将合作协议正式文本一式两份、合作宣传材料及相关资料报科研与对外合作处备案登记。
第五章 合作协议监督
第十三条 每年年底,学院参与合作的单位应向科研与对外合作处报送对外合作协议执行情况工作总结,及时反映对外合作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合作过程中,学院参与合作的单位有义务严格监督院外合作单位或个人对协议的履行情况,如有异常,应立即报科研与对外合作处。
第十五条 合作过程中,涉及到协议未明确的事项或合作变更事项,学院参与合作的单位应及时协商,对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并报科研与对外合作处备案;如须对合作事项进行重大调整,须在进行调整前按以上程序重新申报。
第十六条 经费及资产管理
(一)地方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均应建立台帐,单独收支和核算。未经批准,一次性投入和运行成本(材料、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能源费和其他管理、服务支出)不得占用其他专项资金。
(二)地方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学院参与合作的单位要明确协议书(合同)所涉及的固定资产的权属,并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学院的仪器设备,应办理入帐手续。在对外合作过程中学院的收益部分应按财务规定执行,不得体外循环或私设小金库。
第十七条 地方合作中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参照《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绍学院元培〔2017〕269号),不属于本办法的管理范围,由科研与对外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六章 跟踪、督察、评价
第十八条 学院及各职能部门、各分院与合作单位达成的合作事项的跟踪、督察、评价工作,由科研与对外合作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科研与对外合作处应及时与职能部门、各分院沟通,加强地方合作事项全过程的科学管理与跟踪,做到跟踪及时、缜密推进、高效管理。
第二十条 职能部门、各分院要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地方合作项目的跟踪、督查、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科研与对外合作处采取各部门自评与院内专家组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职能部门、各分院年度开展的地方合作工作进行总体评价,总体评价结果报送院对外合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二条 在对外合作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者,学院对当事人进行惩罚。
(一)未经科研与对外合作处同意,个人擅自以学院名义私下开展对外合作,造成恶劣影响者,学院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行政记过、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交学院纪委处理;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协议履行职责或合作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未通知科研与对外合作处,造成的后果由项目责任人承担;
(三)合作项目直接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学生未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学生人身受到伤害者,应承担主要责任;
(四)合作项目实施中期评估不合格,科研与对外合作处有权责令项目负责人会同合作单位进行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仍达不到要求的项目将予以终止合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与对外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学院与院外办学机构及其他学院合作举办成人教育与培训的不属于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二十六条 学院与国(境)外的合作,不属于本办法的管理范围,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