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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校企合作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绍学院元培〔2021〕96号)

2021年10月11日 08:14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校企合作科研机构是通过搭建协同创新平台,集聚校内外科研力量,开展科研工作,促进学科建设,推进政产学研用合作,提升学院科研综合实力和服务地方经济文化发展能力的重要组织形式。校企合作科研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科学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对外交流与合作和创新人才培养等。为规范和加强校企合作科研机构的管理工作,组建稳定的科研团队,促进学科建设,提升学院的科研水平和学术竞争力,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研发机构包括学院与企业联合成立的研究院()、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校企合作科研机构设置包括两种类型:

1.注册为独立法人的校企合作科研机构;

2.未注册为独立法人的校企合作科研机构。

第二章主要职能

第三条以提升创新能力为核心,立足培养、聚集科技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促进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协同发展。

第四条以知识创新为目标,承担国家级、省部级等有关重大科研项目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重点研究和解决国家和区域发展急需的战略性问题、前瞻性问题和重大公益性问题。

第五条以服务区域发展和重大需求为立足点,推动服务方式的转变,构建多元化的成果转化和示范模式,为区域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提供支撑,为地方政府和相关领域提供信息,为提升地方文化软实力提供咨询。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设立校企合作科研机构条件

校企合作科研机构应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目标。

学院与企业签订书面共建协议或合同,有明确的合作方式、合作期限、建设规划、成果归属约定等。

在科技研发和人才培养方面已取得一定成绩,有比较稳定的研发任务和经费来源,有必需的科研场所和基本的实验支撑条件。

制定校企合作科研机构章程

具体包括宗旨、目标、机构设置与职责、人员聘任、资金来源与筹措等内容的基本章程;具有校企合作科研机构日常运行管理条例、科研档案管理办法、工作报告与评价制度等健全的规章制度;具有校企合作科研机构的发展规划。

第七条 校企合作科研机构申报

注册为独立法人的校企合作科研机构:由机构筹备组向科研与对外合作处递交申请报告,经科研与对外合作处审核,学院对外合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提交学院研究讨论

未注册为独立法人的校级校企合作科研机构:以分院为单位申报,包括分院与企业、行业、校外研究机构共建研发平台和服务地方经济文化发展需要的研发平台,以及跨学院组建的校企合作科研机构。

申报材料包括:《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地方合作申报审批表》、校企合作科研机构章程和日常管理条例等。经科研与对外合作处审核,学院对外合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提交学院研究讨论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

第八条注册为独立法人的校企合作科研机构管理

按章程管理。学院按规定委派人员参与工作,派出人员及其待遇等由筹备组推荐或建议,对外合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提交学院研究审议。

第九条未注册为独立法人的校企合作科研机构管理

1.校企合作科研机构实行所长(主任、院长)负责制,建立学术委员会制度,讨论决定本机构重大事项。校企合作科研机构负责人应由学风端正、学术造诣深、有较高科研水平和成果、在本领域有相当学术影响力的研究人员担任。负责人的人选及其待遇等由分院推荐或建议,对外合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提交学院研究审议。

2.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场所固定。可以以校企合作科研机构名义开展学术类和研发类工作。

第十条校企合作科研机构每年必须向科研与对外合作处提交工作计划、制定具体的科研目标,年终提交工作总结、成果及其对应的支撑材料。

第十一条校企合作科研机构根据自身研发情况可向学院申请,聘请校内、外人员参与研发工作,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从研发经费中支取工资和津贴。

第十二条校企合作科研机构业绩考核由科研与对外合作处负责,科研与对外合作处每年对校企合作科研机构的业绩进行年终考核。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属科研与对外合作处。共建协议或合同以外的事项,经科研与对外合作处审核,分管院长同意后提交学院研究讨论。

抄送:董事会。

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1年9月26日印发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上一条: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地方合作管理办法(试行)(绍学院元培〔2021〕95号) 下一条: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科研信息公开管理实施细则(绍学院元培〔202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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